本會於民國 113 年 3 月 21 日下午時 30 分起至 4 時 30 止,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院區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彭院長暨日本信州大學弘中章准教授參訪本院進行三向交流。
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彭院長幸鳴親自主持本次交流會下,本會蔡理事深感榮幸,於會場頒贈台灣勞動調解學會榮譽理事證予彭院長,特別表彰與感謝彭院長在勞動調解的路上的付出與有目共睹的優秀成績。
日本信州大學 弘中章准教授,隨行翻譯吳柏蒼老師特專程拜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行人在拜會彭院長幸鳴後,由本會蔡理事長親自導引並介紹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室及其他環境介紹參觀。
座談會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彭院長親自主持下,本會蔡理事長暨日本信州大學 弘中章准教授進行三向交流。
與會人員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陳章榮庭長、江哲瑋法官、台灣勞動調解學會本會當日參與人員有邱駿彥教授、邱冠喬教授、徐銀樹理事長、林垕君律師、韓仕賢秘書長、陳玉鳯顧問、卓文記委員、黃小瑩律師、吳海燕秘書長暨胡黛珠委員等成員。
本次三方交流,與會人員對於弘中章准教授介紹日本現行之公務員法與主要針對民間勞動者的「一般勞動法」,雖然都是處理提供勞務者的法律,但它們各自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且這種情況在不同程度上是各國共有的趨勢。
透過弘中章准教授的說明初步對於日本法中的發生的問題意識,思考台灣是否也有相同的討論?並以職災補償領域為例,如同在日本法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觀點進行考察:
①官民之間的職災補償制度是否存在差異
②如果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是如何產生的
③這些差異如何被合理化
報告中提及關於台灣的職災補償制度,有一份用日語撰寫的文獻─徐婉寧《壓力性疾病與職災救濟》(信山社,2014 年)(特別是第二編)。該文獻指出,台灣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包括台灣勞動基準法和勞工保險條例,並指出兩者之間的關係複雜,但並未提及公務員的定位。
弘中章准教授特別詢問有關
①這些法律和條例是否適用於公務員
②如果排除適用,其原因為何?
③如果有專為公務員設立的職災
補償制度,其內容與台灣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有何不同,希
望能從這些角度了解現行制度的概況。
經過這次非常有意義的三方交流,參與交流的學會會員更能朝如果同樣是處理提供勞務者的法律,但發生例如壓力性疾病與職災救濟、職災補償制度,同樣亦是提供勞務的公務員,其是否有充足的照顧輔助措施,與會人員均感是一場非常有意義的深度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