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倫理工作小組作業準則

本準則由本會勞調倫理小組 113 年 06 月 15 日第一次會議無異議通過後報經本會 113 年 7 月 27 日第 1 屆第 3 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一、本小組定為有關勞動調解倫理民間倡議之自發性幕僚準備工作群組。

二、為配合以上定位,並確保工作質量,本小組工作方式如下: 

  1. 針對提交小組之勞動調解倫理問題,由任一召集人召集小組成員初步討論。
  2. 徵求林法官孟皇同意擔任自願起草委員之一,起草委員(最多不超過兩人),進行問題解答之撰稿起草。
  3. 起草委員初稿完成後,提供本小組進行意見討論,以供起草委員參考修正初稿。
  4. 起草委員修正完成之二稿,由起草委員提交送請理、監事會審議,並決議是否對外公告。
  5. 起草委員提交之二稿,應檢附小組召集人附註之討論概況(概述小組全力支持、多數支持、無意見、有人反對、多人反對、全員反對等情況)。
  6. 起草委員送請理事會審議時,起草委員得建議一併公開起草委員姓名,及起草委員對於決議內容之意見。
  7. 由秘書長按「季」排班,由排班委員發想倫理問題,以發揮促發效 果,請委員提交小組之勞動調解倫理問題。(3)工作小組受理問題模式全員一致支持「積極主動」模式。
  8. 未來並就各 次會議內容得彙整相關意見之後出書,發揮定錨效應,成為社會共識 的一部份。

三、工作小組受理問題模式如下:

  1. 本會任一會員,經一人附議後,得提請本小組依前條方式提供意見。本會理事會亦得經決議後,發交本小組依前條方式提供意見。
  2. 本小組任何成員得提請本小組依前條方式提供意見。
  3. 本小組成員並應定期每季一次輪流提供問題,提請本小組依前條方式提供意見,但經輪值成員評估認無問題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本準則經本小組成員討論後,由共同召集人附註討論概況後,送理事會核定。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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