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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

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勞動事件法自2020年1月1日實施以來,為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目的,勞動調解程序即為相當重要之制度。為讓目前擔任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得以持續累積發揮,來自法官、律師、學者、勞政部門、調解實務人士等不同社群的勞動調解委員,關心與持續推動調解制度的有志人士,經過一年的籌劃始於112年12月10日齊聚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會議室,舉行台灣勞動調解學會成立大會;司法院蔡烱燉副院長、勞動部王安邦政務次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彭幸鳴院長親臨道賀成立且致詞勉勵,期許各界共同推動勞動調解制度更加精進專業。 

壹、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1. 勞動事件法新設勞動調解程序,規定由1位勞動法庭法官及2位分別具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 員會行之。
  2. 勞動調解程序中,會視個案需求進行爭點整理、調查證據、酌定調解條款、提出適當方案等程序。
  3. 勞動調解如不成立,原則上應由原參與勞動調解之法官續行訴訟程序,並以勞動調解程序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為後續訴訟進行的基礎。

貳、勞動調解委員推薦作業流程

  1. 司法院為協助各法院順利遴選具勞資兩方觀點、經驗的調解委員共同參與勞動調解程序,司法院向適當之機關、團體徵求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並依受推薦人所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之勞資屬性,區別為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提供予法院辦理遴選事宜。
  2. 法院亦得依需求自行遴選名冊以外適當之人。
  3.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12小時。